今天要介绍一位交警的“老熟人”
醉驾的四次记录
都拦不住他想喝酒的嘴
(资料图)
和想要开车的腿
屡教不改、冥顽不灵、执迷不悟、
迷而不返、死不悔改……
这些成语都合适用在他身上
近日,在贺州交警一大队
他自我调侃道
“警官我又来了,又被你们抓到了。”
事件经过
2022年1月2日15时10分,欧某敬醉酒后驾驶桂J***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贺州市城区西约街与路边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监控视频可见,欧某敬驾驶摩托车车身左右摆动,行驶路线呈“S”型。
在此案件侦查过程中
经贺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
欧某敬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326mg/100ml
且欧某敬的驾驶证是吊销状态
其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民警进一步核实,欧某敬并非初犯,而是一个交通违法“惯犯”。除了此次的醉驾事故,欧某敬还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2015年12月12日,欧某敬在贺州市八达西路建材市场门前路段,驾驶桂J***0号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小客车碰撞,造成欧某敬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方舟司法鉴定所检验,欧某敬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8.79mg/100ml。欧某敬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
2019年12月13日,欧某敬驾驶桂J***2号小型轿车停在贺州大道路面,路过群众报警,经警方调查,检测出欧某敬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09.45mg/100ml,欧某敬涉嫌危险驾驶。
2021年2月26日,欧某敬驾驶桂J***2号小型轿车在贺州市八步区江北中路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处罚。查获其因为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4日,欧某敬酒后驾驶车桂J***2号小型轿车在贺州大道被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欧某敬血样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46.6mg/100ml。经核查,欧某敬涉嫌危险驾驶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次涉嫌危险驾驶
一次再次酒驾
这一次,他又再次为自己的人生
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以上情形欧某敬已占4种,这一次他面临的不再是以往的行政拘留处罚。2023年2月1日,经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判,欧某敬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交警提示
贺州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上路行驶前一定要紧绷“饮酒开车是违法、醉酒驾车是犯罪”这根弦,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切勿一时疏忽大意把自己置于违法犯罪的境地。
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传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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